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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镇个体劳动者医保缴费基数提高至156.1元/月


【时间: 2008年07月23日 】【来源: 】【作者: 龚文颖 】【 编辑: 刘清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龚文颖)7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医保中心获悉,该市医疗保险新年度的缴费基数已经确定,并从今年7月份开始调整。新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医保缴费基数由去年的129.1元/月提高到156.1元/月,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的最高限额从原来的77464元提高到93608元。

  据了解,南宁市新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是依据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3402元、月平均工资1950.2元的标准,按照8%的比例计缴的。按照规定,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缴费标准为156.10元/月,比上年度增加了27元/月。

  南宁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个体劳动者每月缴纳的医保费用提高了,能够享受的医保待遇也随之提高。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如果参保人员足额缴纳保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便可以支付每人每年的最高限额为93608元,比上年度的标准提高了16144元。

  据了解,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半年或一年缴费,一年缴费的时间为每年7月至9月,半年缴费时间分别是每年7~9月和次年的1~3月。原先已经参保、现在续缴费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南宁市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太平洋卡委托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新参保和需补缴2008年6月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持医保IC卡和银行卡(或现金)到南宁市劳动保障大厦三楼办理缴费手续。

  按照规定,首次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实行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时间为3个月,等待期满后的次月起,可与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参保者发生欠缴保费不足一年的,必须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从等待期3个月后的次月起即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如果欠缴保费超过一年以上,须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在等待期6个月后次月起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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